倘若共同饮酒后,有人酒后驾车身亡,乐事便成了悲剧,那么同饮者是否担责?且看巨野法院大义法庭申建丽法官审理的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3年7月22日,王某与六名好友饮酒聚餐后,驾车承载刘某、姚某、王某乙至龙堌镇某KTV唱歌,期间王某在开车送刘某回家后的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当场死亡。经巨野县交警大队勘验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3年9月,王某的父母、儿子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六名共同饮酒的好友对无证、醉酒驾车的王某未尽到提醒、劝阻、照顾、保护等义务,对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30余万元。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合理预见到酒后驾车将会增加不安全性,共饮者因参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了对酒驾者有效劝阻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与六被告共同饮酒后,六被告未能有效劝阻其酒后驾车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对王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及危险性应当具有充分的判断和识别能力,但其仍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身亡的直接原因,王某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法减轻六被告的侵权责任。
参加聚餐本是为了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却因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造成王某身亡。六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对自身安全负责的同时,也要对其他共同饮酒人尽到安全的注意义务。经申建丽法官说理,六被告均愿意出于朋友友谊,对其亲属进行帮扶。最终,被告刘某、姚某、王某分别愿意补偿3万元;被告王某乙自愿补偿2万元;被告乔某、李某、刘某分别愿意补偿1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在法官的见证下,六被告第二天主动来到法庭将案款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乐鱼电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坏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发现同饮人出现醉酒、意识不清状态,甚至进行其他危险行为时,要及时进行有效劝阻,通知其亲属,并且妥善保管其贵重物品。
二是照顾、帮扶义务。对于共同饮酒时发现醉酒人可能会危及其自身安全的共饮人要给予最大程度的帮扶,及时送医或交由其亲属照顾,尽量避免或者减低侵害风险的发生。来源:巨野县法院